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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09       文章来源:动物实验研究中心       作者:王德军

为加强中心内部管理,全面提升中心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以确保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办法》、《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收费管理办法》、《动物实验研究中心会计核算办法》和《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运行暂行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和办法,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关于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管理

第一条  教学或科研用实验动物必须向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科研人员自行采购的科研用实验动物必须持有生产单位提供的动物质量合格证才可在本中心进行实验;教学后或在本中心实验的科研用的动物尸体由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同等级的动物实验需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中进行。

第三条  所有科研人员进行动物实验均需提前进行动物实验饲养的申请和预约,一般要求小动物至少提前2周,大动物至少提前8周预约,若课题组预约的动物实验时间有冲突,同等条件下国家重大项目、重点课题优先安排。

第四条  在本中心进行的动物实验,须遵守动物福利与伦理要求,各项动物实验须经学校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验。

第五条  中心对实验动物供应、动物实验饲养和服务实行收费。教学用实验动物供应收费包括实验动物购买费和预饲养费;科研用实验动物供应收费包括实验动物购买费、运输所需的费用和购买所需其它相关费用;动物实验收费包括动物饲养费和技术服务费。收费分三类,第一类为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及在编的人员和全日制学生;第二类为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在编人员;第三类为校外其它单位及人员。

二、关于实验室管理

第六条  建立、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和实验室消防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中心主任负责、各室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加强巡查,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张贴在实验室明显处。不断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做到标志齐全有效,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

第八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样品、试剂排放整齐、摆放合理;规范人员进出,防止无关及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应备足消毒及防护设施或材料,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由指定专人负责,按《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和实验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或校准,仪器内存的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所有仪器设备应专人管理,贵重仪器须专人操作;仪器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维修维护记录应建档存档。

第十一条  实验所产生的可能会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如废液、废渣、动物残体、尸体等)不得倒入下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应及时清理收集,分类储存,由学校统一组织处理。

三、关于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完善考勤;严格执行请假与加班的相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向办公室告知自己的流向(请假、加班、出差等),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应积极妥善处理非工作时间的业务联系和突发事件,确保实验楼非工作时间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定期召开中心例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凡三重一大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事情须通过一定的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由例会或教职工大会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  规范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中心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动物实验研究中心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中心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心内部收支;及时报销应付款和结算应收款。

第十六条  对各类资料应进行分类归档,对查阅资料或档案应建立登记和借阅制度;鼓励中心技术人员多读书,允许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中心经费按照一定程序采购图书,但所有资料、图书中只准在本中心查阅、学习,不得带出本中心。

第十七条  健全保密措施,中心所有办公或技术电脑须设开机密码和待机密码;所有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禁向与项目或相关业务无关人员透露项目或有关业务的信息。

第十八条  规范实验动物与实验物品、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供应。实验动物与实验物品、办公用品应统一采购、统一供应,单一商品年累计超过2万元应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采购的物品实行出入库管理;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学校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九条  中心对内、对外所有业务(除横向课题)的咨询、受理、下达、收费、结果反馈等,必须由业务室统一处理,各室无权私自接洽,严禁私下接受现金承接业务。

第二十条  出差、参加培训与(学术)会议应事先审批,除统筹选派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或(学术)会议外,有课题经费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允许参加,经费自行负责。参加培训、学术会议后应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公章使用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或审核在职权范围外使用公章。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管理。中心要做好相应的检测监督检查和进行年检、复检等工作。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实验楼运行关键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实行设备运行管理的远程控制和专人负责制,相关负责人要保持一定频度的巡查巡检,熟悉基本维护知识和一般故障排除技术,积极做好与委托维护单位的对接与沟通工作,确保实验楼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关于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教学工作小组对教学工作进行管理和实施,包括教学大纲编写、教学日历的编制、实验动物计划的申报、考卷命题、保存,调课管理、考试安排、成绩送交相关学院、课时统计等,小组由中心主任、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组成,由主任负责,教学秘书协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应选派2-3名符合学校课堂教学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担任主讲教师,4-5名长期在一线进行动物实验研究的具有熟练操作技术、能理论联系实际的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科研项目,鼓励中心人员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储备,鼓励中心人员进行内部学术交流等,对积极开展以上科研活动人员进行相应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严格执行课题合同任务和经费预算,严禁重申报轻完成,对特殊原因导致经费不足,可经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从学科经费或中心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增强科研诚信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禁止抄袭他人成果、谎报个人信息、篡改实验数据、重复申报、一题多报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课题下达计划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都应交科研秘书统一保存。

五、人员与考核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心技术人员须持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或相关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培训证书,未取得上岗证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例会论证提出次年进人计划,严格按照人事招聘的有关规定招聘。加强派遣员工的管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提高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努力打通优秀派遣员工的晋升通道。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考核办法、工作量计算方法及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每年初应对当年考核办法、工作量计算及分配不合理处进行修正,并由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心实行分类绩效考核,管理人员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完成科研和管理服务教学的工作量情况;饲养实验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工作(服务工作量,工作责任心、主动性等)。新进人员当年不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中心鼓励多劳多得,并充分运用依据实际绩效得出的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同等次和不同业绩进行奖励性绩效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中心的奖励性绩效分配应严格遵循学校奖励性绩效统计口径和《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运行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中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中心在编人员平均水平的2.5倍。

六、附则

以上条款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以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为准。

本管理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