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动物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础条件。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动物。
第三条 动物实验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手段。本办法所称动物实验,是指以实验动物为材料或对象进行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使用实验动物和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各学院(所、部、中心)、直属附属医院及下属的教研室、研究室、课题组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为加强全校实验动物工作的协调管理,成立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全校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协调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的主管部门,动物实验研究中心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业务部门。本科生教学使用实验动物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教学使用实验动物由研究生处负责,科研使用实验动物由课题(项目)组长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使用实验动物由研究生指导老师负责。
第二章 教学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用实验动物必须向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由动物实验研究中心统一采购,统一供应,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无证饲育。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的实验动物,由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及实验课内容,填写下一学期的教学实验动物请购单,经教研室负责人签字,本科生教学报学院(所、部、中心)、研究生教学报研究生处,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同意,送至动物实验研究中心,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负责做好教学实验动物的采购供应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后的实验动物必须处死,授课教师应负责安排将动物尸体及时送回动物实验研究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送回的动物尸体应与领发的动物量相一致,原则上教学实验后的实验动物不得用于其它实验。
第三章 科研动物实验的管理
第十条 科研使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并向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购买,所购动物必须持有生产单位提供的动物质量合格证,并标明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级别、性别、规格、数量和出售日期、生产单位质量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科研动物实验必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动物实验设施中进行。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同等级的动物实验需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中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申报、验收和科研成果评定,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作为基本条件;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为合理安排学校的科研动物实验饲养工作,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所有科研人员进行动物实验均需提前进行动物实验饲养的申请和预约,一般要求小动物至少提前2周,大动物至少提前8周预约,申请预约单必须经由课题组长或研究生指导老师签字同意,若课题组预约的动物实验时间有冲突,同等条件下国家重大项目、重点课题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预约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动物实验信息,签订动物实验协议书,动物实验研究中心根据课题组的预约时间和实验要求,安排实验动物的采购和饲养工作。由科研人员自购实验动物的,在填写动物实验信息表时须注明来源,购入时须随带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按相应等级的要求包装和运输,方可进入动物实验饲养区。
第十五条 课题组在实验过程中需增加实验动物的数量,须由课题组长或实验负责人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科研实验动物请购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课题组如需更改预约时间或延长动物实验饲养时间,需提前申请更改,否则将取消预约。对未经预约的,一般不予安排动物实验饲养,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已预约的课题组的动物实验饲养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科研实验后的动物必须进行合理处理,填写实验动物去向表,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应及时冷藏,由总务处负责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技术人员须遵守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各项管理规定。动物实验人员要尊重生命,科学、合理、仁道地使用实验动物,遵守替代、减少、优化的“3R”原则,做好实验设计,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技术人员须持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或相关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培训证书,未取得上岗证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以及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动物实验研究中心为学校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领的主要部门,负责动物实验室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定期的检测,并接受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站的检测监督检查,负责许可证的年检、复检等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因研究项目(课题)的特殊性或仪器设备的局限性,须在特定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该实验室所在部门应向学校提出并经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向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或项目(课题)组必须按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使用独立通风笼具(IVC)、隔离器、层流架等,按相关实验动物饲养规范进行管理,并接受相应的检测监督检查和进行年检、复检等工作。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课题)需开具动物实验设施使用许可证的,许可使用内容必须与项目申请书相一致;申请学科、实验室等须出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结题、验收和成果申报需开具动物实验条件证明书的,必须按实际使用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内容出具,并注明项目(课题)名称、使用者、动物等级、品种品系、性别、数量和实验时间,证明书不得重复开具。
第二十四条 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受其它单位和部门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